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完成後,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原經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果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改建期間內仍准予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但是在房屋改建完成核發使用執照後,應於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應另檢附相關文件重新申請,才可以適用特別稅率。由於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與一般土地〈稅率千分之十〉稅負差距高達4倍以上,故該局特別提醒原地主於房屋拆除改建完成後,一定要記得向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