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廣播電臺廣告並銷售貨物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某家藥品有限公司透過廣播電臺銷售藥品,並以宅配方式發送貨物,惟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交付買方,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透過宅配方式銷售貨物,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將發票一併交付與買受人,同時誠實報繳營業稅,切勿取巧短漏報銷售額,以免受罰。此外,營業人如對稅務尚有疑問者,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05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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