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不要輕忽車籍登記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車輛轉賣予他人,應至監理機關辦理車籍變更登記手續,如果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時,可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買方辦理,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否則稽徵機關仍對原車主課徵使用牌照稅。

據瞭解,該處最近接獲民眾反映,其原有汽車已於96年間出售並交付予他人,97年之使用牌照稅自應以該他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案例。依稅法規定,已領用使用牌照的車輛,所有權轉讓時,原所有權人應於轉讓之日起15日內,辦理有關過戶登記、補納稅款手續;交通工具於徵期前或徵期中申請過戶,監理機關應俟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後方予受理。因此,本案車輛係於97年間始完成移轉過戶登記,97年之使用牌照稅自應以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後年度之使用牌照稅始向新車主課徵。

為保障市民權益,臺北市稅捐處特別呼籲,車輛轉讓時,如果買方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以存證信函或登報催告辦理過戶,經催告滿7日後即可帶催告過戶報紙乙份或送達之存證信函正本、回執,並繳清使用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積案後,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往後如有違規使用道路,其應納稅款及罰鍰即由新車主負責。民眾若仍有使用牌照稅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以利用該處網站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