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之廁所雖列為公廁但仍須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縣加油站之廁所雖經縣環保局列為作公廁使用,但財政部認為其並非單純供公共使用,應無土地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減免地價稅之適用;另房屋稅部分也未能符合風景遊樂區內之涼亭、獨立建築之公廁,免予課徵房屋稅的規定。本縣加油站同業公會在商業界「與縣長有約」座談會中,建議加油站之廁所既經縣環保局列為公廁,應予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以減輕其稅賦。本局認為本案尚無前例可循,遂於97年12月底報請財政部釋示,財政部日前函示指出,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但加油站之廁所主要係提供其員工及顧客使用且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並非單純供公共使用,所以應無上開規定減免地價稅之適用。另外,該部85年2月28日台財稅第851062191號函釋,「風景遊樂區內之涼亭、獨立建築之公廁,免予課徵房屋稅。」財政部認為上開設施係因風景遊樂區特殊需要設置,以維護環境衛生及提供國人之良好休閒遊憩場所,故對風景遊樂區內非附屬於主建物而係獨立建築之公廁,免予課徵房屋稅。而加油站廁所主要係提供其員工及顧客使用,兩者尚屬有別,故不宜比照上揭函釋免予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