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辦理彙總繳納者應於繳款書之限繳期限內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之憑證,若屬書立收據數量繁多之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報經地方稅捐機關核准後,得彙總繳納。
地方稅務局指出,申請彙總繳納,應先填寫「印花稅總繳(變更)申請書」,並附上總繳印模2份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經核准按期?總繳納者,於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由立據人加蓋「本憑證印花稅總繳」,以每2個月為1期,於單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再將繳款書申報聯黏貼於申報表向地方稅捐機關申報。
因此,印花稅辦理彙總繳納者,應於繳款書之限繳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將被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