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法院拍賣之土地,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因經濟困難繳不起房屋貸款,致房地遭受銀行聲請法院拍賣,大多屋主因未出面向稅捐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其實若該土地符合稅法相關規定,只要提出申請,一樣可享受一人一生一次按優惠稅率課徵的權益。
稅務局指出,法院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時,會通知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土地增值稅,而實務上均先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回復法院,請法院優先從拍賣價款扣繳;基於愛心辦稅原則,亦會同時以雙掛號通知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自用住宅要件者,請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向稅務局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凡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該局常接到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來電話詢問可否代替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保障納稅義務人一生一次權益,不論一般買賣或經由法院拍賣,均應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者為限,債權人不可以代替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法拍屋如要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二、拍定日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用。三、土地所有權人未曾享受過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增稅。四、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須同一人、或是配偶、或有直系親屬關係為限。惟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經查核符合規定而有應退還稅款,該稅款是屬於拍賣所得價金一部分,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如有剩餘款才交還土地所有權人(即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