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不論係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辦理重劃或自辦市地重劃,在重劃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先扣除重劃費用,然後依照計算後之土地增值稅額再減徵40%。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果持有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另外,土地重劃後贈與配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俟移轉第三人時,亦可適用上述土地增值稅減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