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業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近年來風行之電視或網路購物,業者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與一般商店並無不同,原則上都是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中買賣業之規定,於發貨時就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透過電視或網路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故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如果消費者於7日內的鑑賞期間決定不購買,於退回商品而沒將原統一發票一併檢附時,可能產生買賣雙方有所爭執。因此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的話,其於發貨時所開立之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與購買者。惟為配合稽徵機關稽核作業及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漏開發票之困擾,該筆交易之統一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先載明於發貨單上。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應知悉統一發票開立及寄送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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