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配偶在他處之房屋如符合條件,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故納稅人之土地既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配偶在他處之土地即不能再有此適用,但若配偶的房屋係另由其直系親屬(包括血親或姻親)或已成年子女設籍居住,且其他條件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配偶之土地仍可同時適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除上述直系親屬之設籍規定之外,尚有非供出租以及營業使用之限制以及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之面積限制,超過的部分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別讓自身權益睡著了,如有符合減免要件的土地,應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納稅人如仍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