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非供住家用者,不得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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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但房屋供營業使用,即無免徵房屋稅之規定,故一部分供營業用,一部分為住家用者,雖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營業部分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僅住家部分可免徵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有民眾誤以為房屋使用的年限﹝屋齡﹞達20年、30年或50年以上就不用徵到房屋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房屋稅是依據房屋現值及其使用情形按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屋現值會隨折舊率遞減,但現行法令並無屋齡超過某一固定年數即可免徵房屋稅之規定,供住家使用之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