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自用住宅用地,繼承人仍需提出申請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位花蓮市陳姓民眾到地方稅務局查詢,表示他在四月繼承一棟房屋及土地,該筆土地原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陳先生繼承該房地後仍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是否可繼續延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免再提出申請。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除以上規定外,地上建物應屬土地所有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者,適用面積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在700平方公尺範圍內為限,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因此;土地不論係繼承取得、親屬間之贈與、買賣等原因一旦經移轉後,其適用條件已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同而有所變動,必需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後,方能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優惠。
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僅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且需按累進稅率計徵最高為千分之五十五;也就是說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其地價稅至少節省四倍以上,差距甚大。該局特別指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依規定必須由土地所有權人向該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且需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否則該項優惠僅能從次年開始適用。民眾應注意自身之權益,記得於期限前向地方稅務局辦理申請。
該局另外指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除應填具申請書外,需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戶籍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資料)。該局特別指出,為方便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郵寄或親自至地方稅務局辦理均可,或可直接上網申請,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