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臨時公演),應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該局說明,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以有無收取代價作為娛樂稅徵免之依據,有價的臨時性活動,除於舉辦前須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門票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外,演出後5 日內須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並由稅捐稽徵機關發單通知繳納娛樂稅;至於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之娛樂活動,無須課徵娛樂稅,但舉辦人應在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報備。
  
  該局提醒臨時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營業人或演出人,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徵免手續,如未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ㄧ經查獲將處以新台幣 1,500 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罰鍰,或補徵所漏稅額,並按漏稅額處5至10倍罰鍰,如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通知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