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儲金利息應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郵局儲金分為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及劃撥儲金等3種,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0條規定,僅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稅,故提醒民眾若於最近收到郵局寄發97年度定期儲金或劃撥儲金之扣免繳憑單,記得於98年5月份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民眾收到郵局給付之利息所得,需先辨明該利息來自於那一種存款,若屬存簿儲金之利息,則為免稅所得,郵局不需開立扣免繳憑單給所得人,所得人亦不需將此筆免稅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申報;惟若屬定期儲金或劃撥儲金之利息所得,因非屬免稅所得,郵局依法要開立扣免繳憑單給所得人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該局呼籲,常有民眾誤解,以為只要是郵局給付之利息所得都是免稅所得,不用申報納稅,造成短報所得而遭補稅甚或受罰之情形,不得不慎。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