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3月起新增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媒體申報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時,以往僅能以人工方式申報,自98年3月起新增「媒體申報方式」,以提高便民服務效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向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且非經常買賣商品之個人購買商品,應依規定於每單月份1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營利事業以往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時,僅能以人工方式申報,自98年3月起新增「媒體申報方式」,應檢附資料如下:1.媒體檔案,2.媒體檔案遞送單,3.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書;另委託代理人(會計師及記帳業者)採媒體申報者,應再檢附代理申報明細表,並可向該局任一分局、稽徵所(限臺北市轄區案件)申報收件。相關申報作業程序、媒體檔案格式製作及審核作業,請參閱97年10月財稅資料中心修訂之「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手冊第2章第9節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為減少錯誤退查,媒體申報檔案請多利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審核系統」先行審核,該系統已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扣免繳及股利及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97年度個人保險給付、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資料審核系統)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檔案下載/綜合所得稅/97年度個人保險給付、結構型商品及個人一時貿易審核系統),提供申報單位下載審核及列印申報表程式使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採「媒體申報方式」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於每單月份15日前向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上二個月份資料(如遇例假日順延之),且應將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交予銷售人按銷售金額的6%計算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聯絡人:資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