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該局表示,近期迭有接獲反映,部分個人未辦理營業登記,利用設置網站方式出租建物多間(棟)涉嫌逃漏營業稅。這種行為到底是否屬營業行為?應否辦理營業登記?為了避免爭議及課稅公平起見,財政部日前已發布釋令,對於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括設置網站)或具備營業牌號或者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明定自98年度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網站、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換句話說,如果個人利用設置網站、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建物如符合上述情形者,應辦理營業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蔡淑鈴,電話:04-23051111轉8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