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納稅義務人將現金轉存親屬名下,如屬無償贈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近來查獲納稅義務人將銀行帳戶現金轉存至子女名下,其主張因子女生意週轉所需,故資金往來係屬借貸,並於收到國稅局調查函隔日即由子女返還該款項。經查該筆資金係子女用於投資股票及定存,而非生意週轉,又依子女之職業及所得資料,發現其有足夠之償還能力,卻仍未於查獲日前歸還,是受贈人已有實際允受且可自行運用該等資金,無償贈與行為成立,依法應課徵贈與稅並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父母將資金轉存至子女名下,如屬無償贈與且金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則應申報贈與稅,若於調查日後才將資金轉回父母帳戶者,仍應補稅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你服務。(提供單位:審三科陳小姐,電話:04-23051111轉7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