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公共設施完竣土地應自完竣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公共設施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及電力等四項公共設施皆已建設完成者而言。都市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公共設施完竣後,除編定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或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使用者外,其餘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目前沙鹿區公所已完成沙鹿地區土地公共設施是否完竣之清查作業,並將已公共設施完竣之土地,製作「完竣區圖」送清水地政事務所,由該所依此資料套繪地籍圖造冊移送地方稅務局,作為課徵地價稅之準據,地方稅務局刻正辦理稅籍資料核對確認中。另豐原區公所、太平區公所、烏日區公所、后里區公所等公所,則均已將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應行改課地價稅資料函送地政事務所及由相關單位查對、認定並勘查確認中。

  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依規定土地公共設施完竣後,自次年起除符合上開規定者外,皆需課徵地價稅。因此,如經查明土地於94年已完竣,該局將補徵95年至99年應納之地價稅款。最近民眾如果接到該局寄發之地價稅繳款書,請依限繳納,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