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但計算錯誤致短、漏報銷售額,仍應處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甲公司會計林小姐詢問:該公司申報97年9至10月營業稅時,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正確,惟計算錯誤致短報銷售額8萬元,稅額4,000元,是否會被處罰?其罰則為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3款規定,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是本件將會被處2,000元(4,000元×0.5)罰鍰。
該局表示:現行營業稅制主要係採申報制,營業人就申報之內容負責,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短、漏報銷售額,其違章行為即已構成,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其違章行為尚未被發覺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予處罰外,其餘都不能免除營業人營業稅法上之責任。
該局呼籲:近來有營業人因前揭情形短報銷售額240萬元,而被處6萬元罰鍰之案例,希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核算統一發票明細表之銷售額,以免計算錯誤而受罰。【#07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天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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