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報停用之交通工具,於滯納期滿後仍使用公路被查獲者,應補稅並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申報停止使用,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而被查獲者,除查獲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外,以前年度若有欠稅,亦應一併補稅處罰,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注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