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由大樓管理員代為收受及簽章符合行政程序法合法送達之效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 項規定之「補充送達」方式,凡大廈管理委員會設有管理員者,該管理員即受雇為大廈全體住戶接收郵件,不論接收郵件人員是否將文書交付納稅義務人本人,其自交付與接收郵件人員(大廈管理員)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稅捐單位因此籲請住在大廈或社區之納稅義務人,應與管理員多加聯繫,並請大廈管理員於收到稅單(文書)後,立即轉交納稅人或放入納稅人的專用信箱內,以免文書逾時效或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稅,而依稅法規定,被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