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課徵田賦土地,如所有權移轉應重新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如欲申請課徵田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如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農經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移轉(買賣或繼承)時,新所有權人應重新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否則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徵地價稅。稅務局說,該局為服務納稅人,類此案件於釐正稅籍資料時,均會主動發函通知輔導新所有權人,若其土地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者,請其於規定期間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以保障本身權益。
  稅務局呼籲民眾,請加以檢視自己身邊的土地,如有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條件者,請於每年7月份的一個月申請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如果土地所有權人還有疑問,可利用電話查詢。
總 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