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況也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1、供住宅用房屋自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附設餐廳。
3、供個人計程車執業或漁船登記之住家用房屋。
4、免辦營業登記且未僱用人員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空置未使用之房屋,有使用執照者其用途記載為住家用;無使用執照者其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
6、未收費之立體停車場使用之建築物。
7、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