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規定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有條件得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屬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國稅局說,新修正所得稅法第39條,於98年1月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開條件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含92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98年5月1日至6月1日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國稅局強調,今(98)年5月申報9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請符合上述條件之營利事業注意本身之權益。【#0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王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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