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將名義借予他人購車,以免負擔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將國民身份證借給親友登記買車,並非車輛的真正持有者,在接獲行政執行處通知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時,才慌忙請求改向實際所有人追繳欠稅及罰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的規定,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即為監理機關登記的車輛所有人,故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該車,作為免責的事由。若親友將車輛登記在您的名下,又未能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您必須負擔繳納責任,否則將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該局呼籲,為確保自身權益,別為了貪圖小利或礙於人情,將個人名義借給他人購車,否則莫名背上一大筆欠稅或罰鍰,再來懊悔就太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