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收費之相關娛樂活動應報繳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臨時舉辦上揭各項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應於舉辦前向轄區所屬分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若未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經查獲者,將遭處新台幣1千5百元以上1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如有漏稅者,除追繳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同時主辦單位如屬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時,則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報備。

  稅務局呼籲市內各學生團體,若有臨時舉辦上揭之各種活動時,均應依娛樂稅法第八條規定:於舉辦前向轄區所屬分局申辦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或報備。

  如欲瞭解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稅務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