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需要搭乘高鐵出差,車票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聞提要:因業務需要搭乘高鐵出差,車票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中縣訊)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高鐵通車後帶來快速與便利,越來越多民眾選擇搭乘高鐵往返各地,營業人若因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搭乘高鐵,其車票可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之進項稅額,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可扣抵者外,均可扣抵銷項稅額。員工出差旅費可檢具車、船、飛機客票影本與住宿發票扣扺聯申報扣扺銷項稅額。故營業人如因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搭乘高鐵,其車票亦可比照辦理,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提供單位:臺中縣分局第三課謝侑峻,電話:04-25291040轉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