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信託後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得否適用列舉扣除?有何規範?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苓雅區王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所有之房屋交付信託,有關信託後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是否適用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
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原符合綜合所得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規定之房屋交付信託,如受益人與委託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仍供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且其他要件亦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者,其支付之購屋借款利息得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08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 林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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