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要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阿湯哥最近在鳳山購買了一棟透天房屋,準備和未來的新婚妻子共享甜蜜的2人世界。在辦理房屋過戶時,卻發現新購的房子居然要繳房屋稅,這是怎麼回事呢?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的「房屋稅」是指針對附著於土地上的房屋,或是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所課徵的財產稅。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納稅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開徵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課稅期間則為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房屋稅的計算則係以房屋現值按其使用情形適用之稅率計算核課。而目前本縣房屋稅率分為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

該局呼籲,房屋稅係依房屋之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申請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仍適用原稅率,次月才改按新稅率核課;在15日以前申請變更者,當月份即適用變更後之新稅率。所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別忘記除了在30日內儘速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報外,更應掌握申請變更日期之差異,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