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同時為維護租稅公平,依都市計劃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謂「被徵收」係指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等而言;至於若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則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各級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方式有徵收、徵購及重劃等三種方式,徵收與徵購取得同屬徵收,自可適用上述法條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而重劃方式取得與徵收不同,地主可參與分配土地權利,且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百分之40,故不得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依都市計畫以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端視其取得方式而定。
  稅務局籲請民眾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南投總局:0800-496969 、 埔里分局:0800-493457 、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