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主動清查溢繳稅款並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公布,主動清查因稅捐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應辦退稅案件,據統計截至98年2月底止列管應查明案件增為200件,金額約389萬餘元;已查明並完成退稅案件計137件,金額約280萬元,其餘尚待查明退稅案件,該處將會儘快依規定處理並主動退還。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此類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的溢繳案件,財政部曾於93年9月24日行文各稅捐機關並解釋,退稅以5年為限,也因此衍生許多訴願案件。在此之前,這類之退稅案件,稅捐處均主動退還,在98年1月21日修法公布生效後,已不受5年期間之限制。該處為顧及民眾權益陸續逐一清查93年以後未退稅之案件,並將依規定於查明後主動加計利息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