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研發單位專業研究人員之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適用抵減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每人每月在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適用抵減規定。
  該局指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而公司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係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所規定。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伙食費,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該局呼籲,「薪資支出」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始可適用抵減規定,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適用抵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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