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一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合計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其土地增值稅按10%徵收,但一生以一次為限。
  
  該局說明,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需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例如土地所有權人甲擁有坐落臺北市、臺中市不同轄區之2筆自用住宅用地,經出售他人,其訂立買賣契約日同為98年2月20日,且於98年3月1日同時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報各該出售土地之移轉現值,可認為屬同時出售。
  
  該局特別提醒您,由於一個人一生只可以享受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民眾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千萬要好好規劃、善用這個機會。如您還有其他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