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漏報外銷收入及三角貿易佣金收入應依法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賦稅署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該署稽核單位於稽核稅務案件時,發現有經營電子測試儀器及設備之設計製造與買賣為業之營利事業漏報外銷收入及三角貿易佣金收入,涉嫌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案補罰約1,200萬元已發交管轄稽徵機關依法處理中。
  賦稅署表示,國內有經營電子測試儀器及設備之企業,將大批原物料、半成品、在製品及製成品調撥至大陸關係企業,由於電子產品體積小,該業者心存僥倖委由快遞公司將貨物運送至大陸十分便捷,又可規避稅務查核之勾稽。經查獲該業者未依規定申報95及96年度之外銷收入各計2,400餘萬元,另從事國外三角貿易時亦未申報95及96年度之外銷佣金收入,各計400餘萬元,均應依法補稅處罰。
  賦稅署表示,查緝逃漏稅為稅捐稽徵機關持續性之工作,其目的在促進納稅義務人依法誠實納稅,以維護租稅公平。為秉持愛心辦稅原則,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類似之外銷銷貨收入未依法申報,或漏報三角貿易外銷佣金收入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併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