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明收訖等字樣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具銀錢收據性質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除契約載明價款「收訖」、「付訖」或「除定金、頭款己另交付外」等或類似字樣者,因己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出賣人按所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外,按買賣動產契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台幣十二元。
民眾倘有任何繳稅之疑義,歡迎直撥嘉義市政府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