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期)收取租金及房地產買賣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用印花稅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屋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以示收訖者,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房地產買賣者「房地產買賣契約書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倘有任何繳稅之疑義,歡迎直撥免費電話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