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所得稅,係營利事業原繳納稅額的減少,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否則可能因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導致分配與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營利事業將被補繳稅款及處以罰鍰。
   南區國稅局於查核某公司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發現該公司90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94年2月間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有應退稅額2千餘萬元,惟公司於收到核定退稅通知書時,漏未將前開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自94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即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虛增2千餘萬元,導致當年度分配股利時,實際分配與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計1千餘萬元,除補繳稅款外並按其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
   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1日開始,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檢視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有無依相關規定將應計入或應減除之金額按規定的時點,記載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以避免因一時疏忽造成超額分配補稅送罰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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