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新購進一輛自用小客車,來電詢稱:使用牌照稅應如何課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一、車輛失竊,車輛所有人於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始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補辦報停手續者,其當年期使用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二、汽、機車因遭颱風侵襲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惟須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已領牌照車輛因違規經交通管理機關處分吊扣牌照及行車執照,如已向該管理機關辦妥停駛登記,其執行吊扣牌照期間,准予停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