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未確定所有人前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認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東港鎮大潭新段土地地上房屋二棟,自始未向建設機關取得興建許可,且於興建完工後亦不曾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及房屋現值,稽徵機關查獲時,又因產權問題而無法確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應如何辦理。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查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本案東港鎮大潭新段之新建房屋,房屋起造人如有依照上揭法條規定向該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者,自應以該起造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申報,且一時無法確定房屋所有權人時,依照房屋稅第4條規定,暫以管理人、現住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俟確實查得房屋實際所有人後,再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