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罰則知多少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為止。財政部提醒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期繳稅,如果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稅單,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或監理單位申請補發,以免逾期繳稅被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表示,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將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會被稅捐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而且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了本稅外,還會按應納稅額處1倍的罰鍰。
   
汽車未依規定期限到監理機關辦理定期檢驗,超過一定期間,將會被逕行註銷牌照。牌照一旦被註銷,在未經檢驗合格重領新牌照前,若繼續使用﹙含行駛及停車﹚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補稅外,應按補稅金額處2倍罰鍰。該部特別呼籲民眾應如期繳納稅款外,並隨時檢視愛車之牌照狀況,若有逾期未檢驗情形,應儘速向監理機關洽辦,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