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 別忘了辦理過戶登記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常有民眾向稅捐機關反映,其車輛早已讓渡給別人,但仍接獲稅單。據財政部表示,若車輛已轉賣他人,原車主務必會同新車主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稅捐機關仍會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登記資料向原登記車主核發牌照稅單。若因買賣糾紛,新車主不配合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原車主可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只有辦竣註銷手續後,原車主才得免再繳納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表示,98年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開徵,提醒民眾,若車輛已老舊、破損,不打算再使用,或是車輛失竊,請車主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環保廢棄或失竊註銷手續,稅捐機關始可停徵使用牌照稅,溢繳稅款也才可以辦理退稅。否則,稅捐機關仍會繼續核發牌照稅單,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為保障民眾權益,該部特別呼籲,車輛轉讓時,若買方不配合辦理過戶登記,賣方可以存證信函或登報催告辦理過戶,經催告滿7日後即可帶催告過戶報紙乙份或送達之存證信函正本、回執,並繳清使用牌照稅、燃料費、違規積案後,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日後如有違章情事,其應納稅款及罰鍰即由新車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