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等5縣市牌照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為因應全球金融風暴,加速振興經濟,在不影響98年度使用牌照稅預算的達成下,臺北市、桃園縣、臺中市、彰化縣及嘉義市等5個稅捐稽徵機關,對繳納使用牌照稅有困難的營利事業或個人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以減輕繳稅壓力,協助其安然渡過困難,相關之適用對象、申請期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詳如附表。

98年使用牌照稅即將於4月1日起開徵,請汽車或151cc以上機車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期繳稅,以免逾期繳稅被罰。若臺北市等5個縣市的車主有繳納使用牌照稅的困難,只要其條件符合各該縣市上開規定的民眾,如最近半年已申報營業稅銷售額累計較前一年同期減少30%以上的營利事業,或個人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者,即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今年的使用牌照稅,因各縣市的規定不盡相同,欲閱詳細資料者,請參閱其辦理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惟辦理車輛過戶或異動移轉登記前,仍應依稅法規定,先完納應納之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