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民98年使用牌照稅可以延期或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98年使用牌照稅已於4月1日開
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如尚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
者,可向稅務局或監理機關補發繳款書,並請於期限內繳
納。
該局同時表示︰為因應全球金融海嘯衝擊,及時協助本市
納稅義務人紓緩其經濟困頓,如有下列情形者即可申請延
期或分期繳納:
1、個人97年或98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證明文件。
〈2〉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之證明文件。
〈3〉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或領有嘉義市政府急難救助之證明文件。
2、營利事業其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下降達30%以上或98年已辦理停、歇業者,可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停歇業證明文件。
3、使用牌照稅稅額未滿新台幣3萬元者,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期繳納,稅額在新台幣3萬元以上者,得延期1至4個月或分4 期繳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上開條件者,請向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洽辦。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查詢電話:(05)2224371轉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