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您知道如何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來保護自身權益嗎?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不服,得透過行政救濟程序保護權益,救濟程序包括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您!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核定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如對訴願決定再不服,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所屬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後,如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不服,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各階段行政救濟務必依上述規定期限提起,以免逾期而遭程序不合駁回,影響自身權益。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