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農業用地非作農業使用,從變更使用的次年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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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的土地如屬於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課徵田賦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另都市土地屬於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範圍之土地,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始可課徵田賦。前揭土地如非供農業用地使用時,例如其地上供工廠、倉庫、停車場、賣場…等使用情形者,就必須從變更使用的次年期開始改課地價稅。
土地所有權人之農業用地如有上揭非作農業使用者,應即向地方稅務(分)局申報改課地價稅,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尚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