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課稅款,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退稅無期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已於今年1月21日起修正公布。政府機關如果課徵稅捐錯誤,納稅義務人可以全額退稅,退稅期限不再受最長5年的限制;同時,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且修正施行前案件亦可追溯適用。
  
  該局舉例指出,某君所有房屋為住家使用稅務局以營業用課徵房屋稅長達15年之久,該君發現核課錯誤,依原來規定稅務局僅能退還5年溢課稅款;但在修正規定之後,則可退還15年溢課稅款。
  
  地方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溢繳稅款如果是自行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申請退稅期間仍維持5年之規定,且應於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