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退稅請求權自解除契約之日起算5年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賣人)及承買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起算點,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5年,逾期則不予受理。
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l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又法務部90年3月22日法90令字第008617號令釋,「……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因此,買賣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退稅請求權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即成立,其時效期間為5年。
某甲與某乙於91年4月30日訂立土地買賣契約,並同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同年5月完納土地增值稅款10萬元,惟迄今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過戶移轉登記,某甲與某乙於98年4月15日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則雙方當事人可在解除買賣契約之日(即98年4月15日)開始5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申報土地增值稅之稅捐機關,共同申請撤銷土地現值申報,並退還前所繳納10萬元土地增值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