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可繳交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臺東縣稅務局表示,使用信用卡繳納使用牌照稅,限使用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本人名義持有之信用卡,於繳納期限截止日24時前,透過電話語音(電話6碼地區請撥41-1111或41-6666服務代碼166#、電話7碼地區請撥412-1111或412-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際網路(http://paytax.nat.gov.tw)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身分證統一編號、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及繳款期限等資料,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稅程序。授權繳稅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所需手續費由持卡人自行負擔,手續費收取標準因各發卡銀行不同,需洽各發卡機構,歡迎多加利用。如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089)231600轉270~275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