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房屋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非屬事業自有不得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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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係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又土地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及土地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依法不得適用住家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有關公益社團免徵房屋稅之規定,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有關為促進公眾利益事業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均以房屋及土地係事業自用者為限。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之房屋及土地作為協會或社區活動場所,非屬事業自有,自不得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惟該等房屋如係同時作自用住宅及社區發展協會使用,可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另房屋座落基地亦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房屋稅之核課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