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生無法收回帳款,除應有合法完備之會計紀錄,載明其債權之來源,尚須取得合法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遭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使債權的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兩年經催收後尚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在發生年度沖轉備抵呆帳。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呆帳損失應依下列不同情況,取得合法憑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須取得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若債務人居住在國外,則必須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二、採取和解方式者,如為法院之和解,應取得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取得和解筆錄。三、債務人已遭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取得法院的裁定書正本。四、如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應取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五、若債權已逾期兩年,而經催收後仍不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生無法收回帳款,除應有合法完備之會計紀錄,載明其債權之來源,尚須取得合法憑證,以免在申報呆帳損失時,因憑證不符規定被剔除,遭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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