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須同一人!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最近有納稅人詢問,自己出售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出售時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但如果是以先生土地出售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則無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提醒納稅人務必了解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